社會誠信問題是轉型國家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必須要完成的一項重要的社會治理任務。失信者“黑名單制度”是我國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但“黑名單制度”在實施中要形成聯合懲戒的威力,還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支持與保障。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院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曹義孫建議通過一系列措施來保障“黑名單制度”的有效實施。
建立失信信息生成與核查的責任制度
曹義孫介紹,失信者“黑名單制度”是利用信用信息的傳散性,發揮對失信主體的社會排斥力,是現代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發力點,也是世界上通行的行之有效的遏制失信泛濫的重要舉措,但它的前提條件是信用信息的真實可靠。
曹義孫說,要實現既懲治失信者又不侵犯相關主體權益的目的,需要建立信用信息生成與核查的責任制度,以減少或避免信用信息本身的虛假性以及形成對失職人員責任追究的機制。
為此,政府需要出臺相關的配套制度,包括信用信息生成人員的操作規程、權限及其責任制度,信用信息核查人員的規程、權限及其責任制度,信用信息提供者的申報程序及其責任制度,從而形成信用信息生成的溝通與確認機制,確保發布的失信信息準確、真實,避免人為制造的虛假信用信息或未經核準的信用信息上網曝光而對相關人員的無辜傷害。
因此,失信“黑名單制度”的有效執行,需要政府出臺信用信息生成與核查方面的規程要求及其系列責任制度,加強對信用信息采集的嚴格管理,確保“黑名單”的真實可靠。
細化政府公開信用信息
責任的法律規定
曹義孫說,我國推行“黑名單制度”的目的,是要實現對失信者的聯合懲戒,維護社會秩序,而信用信息互聯共享是聯合懲戒實現的前提。顯然,為履行職責進行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的政府部門的信用信息,唯有能夠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才能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體系。
目前政府部門各個系統雖都有較為先進和完備的信息平臺,但多是系統內部共享,不同系統之間還沒有完全實現實時對接與信息共享。
曹義孫認為,要打破現在主體信用信息分散和征信系統條塊分割所導致的信息“壁壘”和“孤島”問題,進一步落實《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貫徹“信息共享”原則,“破除各地區各部門之間以及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信用信息壁壘”,則需要強化政府信用信息公開的必行責任。
曹義孫建議,應該盡快修改現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于政府機關不公開信用信息違法責任規定籠統、虛設和缺乏具體操作的問題,明確規定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司法部門、公共事業機構等信用信息公開義務,對不公開的違法責任給予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
區別規定不同性質失信
信息的保存時限
目前,國務院頒布的《征信業管理條例》對于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統一規定為5年。曹義孫認為,這種不分失信性質與程度的同一標準時限的規定有失公正,不利于嚴懲重大失信者、警示一般失信者。
他介紹說,事實上,違法失信行為有性質惡劣與輕重程度的區別,而且國外對于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也多是根據其社會危害輕重做出不同規定。
他建議,國家應根據我國國情對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做出區別規定。這種區別規定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根據失信性質及其危害性,把失信行為劃分為特別嚴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和輕微失信行為等類別,與此對應規定不同的信息保存時限,突顯區別對待的公平原則。另一類是根據社會成員類別進行分別規定,對擔任社會要職或高收入者,失信保留的期限要長于一般社會成員。如美國的《公平信用報告法》對于擬擔任年薪75000美元以上者,其信用信息保存的期限可以不受一般失信信息保存7年的限制,即可以長期保存。
“區別規定不同性質失信信息的保存時限,符合公平懲罰原則,不僅社會成員易于接受和認同,而且有利于發揮信用記錄的警示、教育、引導與懲罰作用。”曹義孫說。